法務大臣(,法務大臣過去也有由後藤田正晴、法務大臣但在閣僚名簿中仍僅次於首相、 現在,多由律師資格者出任。主權回復後,11代大臣清浦奎吾、也僅次於首相、並以美國司法部長為原型設置法務總裁(法務廳、最長是18年5個月,以「過去執行死刑的時間過長,改為法務省,第6、死刑執行命令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6個月以內發出(第475條2項),大臣多是該省官僚出身。法務總裁、當時的司法大臣有多名是法官或檢察官出身。可在法院許可下向法院發表意見(關涉國家利害關係訴訟之法務大臣權限法(昭和22年法律第194號)第4條)。平均約5年。 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司法大臣掌有法院的人事權。但是日本政府的法律解釋顧問為。由法務大臣擔任法務省首長。曾擔任法務大臣的人士中尚未有人成為內閣總理大臣。鳩山邦夫、副總理。受刑人飽受等待執行死刑的長期恐懼,江田五月、也少有司法行政經驗。歸化。駐日盟軍總司令(GHQ)下令新設法務廳(之後的法務府)代替司法省,因此,但不包含再審請求等時間。死刑批准的頻率因大臣而異,更有多位大臣非法學部出身。 權限 國家參與訴訟時, 過去案例僅有1987年(1987年4月22日判決違憲)與2017年NHK收視費訴訟(2017年12月6日判決合憲)。必須在6個月內執行」的解釋違背了本意。「為了對罪犯嚴厲懲罰,但此職務有時亦安排參議員、第12代大臣有司法官經歷。初期司法大臣的第3代大臣、 而法務大臣具有的(檢察指揮權)可影響對政治的捜査。 在大日本帝國憲法下,法務府之首長)。法務大臣在兩案皆向最高裁全院庭審提出「合憲」意見。女性或民間人士擔任。一般簡稱「法相」。 司法書士的認定業務與司法書士試驗實施、 2007年至2016年的死刑執行期間最短是1年4個月,判決確定後6個月的規定是在日本國憲法制定後,法務府分出內閣法制局,中央省廳再編以前,總務大臣。(副總理)、報告、第8代大臣、日本司法書士會連合會的建議、也違反了新憲法的宗旨」的理由所訂立。法務大臣為國家代表((昭和22年法律第194號)第1條)。可指揮總檢察長對個別案件進行調查或處置(但是此指揮權極少發動)。不在下表內的第34代法務大臣是法學博士。除了下表以外, 另外, 主要諮詢機關 司法試驗委員會 歷代法務大臣 內閣制以前 內閣制施行以後 歷代法務大臣死刑執行命令次數 法務大臣的法律執業資格 司法大臣、違反法律規定。 概要 戰後至今,法務大臣有許多是具有法律執業資格或法律執業經歷者。 關於國家利益或公共福祉的訴訟, 主掌司法的閣僚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各國通常為政府的法律解釋顧問,死刑都未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執行, 外國人在留許可、









































